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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义诊活动备案
机构名称: 珠晖区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珠晖区卫健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第365号)全文。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规章)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 15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 、 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 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 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 ) 、省(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够一次告知而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9.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卫生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