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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机构名称: 珠晖区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医管医政股
职权类型: 行政裁决
职权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第二款: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四十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