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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机构名称: 珠晖区教育局
责任处室: 学生资助事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1.《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6]202号)一、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对公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除学费。 二、免学费对象为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正式学籍且在校就读的学生,包括顶岗实习阶段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且按规定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和非顶岗实习阶段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且在校就读的学生。各学校不得将在籍但不在校就读或在籍但不按规定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纳入免学费政策范围。 2.《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0〕10号)第九条 鼓励和引导农村青年参加技工院校学习和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农村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鼓励进入技工院校和职业中专就读。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检查责任:督促指导、监督检查。 4.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免学费。 5.公示责任: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33条。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6﹞36号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免学费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免学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免学费补助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免学费补助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责对象范围: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经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