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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机构名称: 珠晖区民政局
责任处室: 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第14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2014〕第649号)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证件。 3、决定阶段责任:视不同情况予以不同情况认定予以上报,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发放补助等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将城乡“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