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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机构名称: 珠晖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69号)第四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第四十九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时提供全部材料后,实施主体有受理责任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以及现场核查,3.决定责任: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责任,4.送达责任:保证决定送达至服务对象的责任、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监管。
责任事项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 第十三、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15年主席令第24号修正) 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