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广东路街道街道本级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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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机构名称: 珠晖区广东路街道街道办事处
责任处室: 司法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类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允许劳动关系双方对劳动争议进行必要陈述。 2. 调解责任:找准争议核心问题,对其中涉及的劳动关系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并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