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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机构名称: 衡阳市民政局
责任处室: 社会事务科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3〕第381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2003〕第24号)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给付或不予给付的书面决定;不予给付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给付决定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责任事项依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2、3、14、22条
追责对象范围: 衡阳市民政局分管领导、社会事务科承办人,救助站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