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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机构名称: 衡阳市气象局
责任处室: 法规与减灾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组织审查,进行现场核实,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制作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4.送达责任:送达《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书》,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对无资质从业,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作出撤销资质的决定。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十七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条例》第四十三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