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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机构名称: 衡阳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农业农村部门、林业部门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105号)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对申请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主体进行资料审核、实地核查、批准发证 2、对辖区内已发证的经营主体进行日常监管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追责对象范围: 各县市区种业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