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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基金会年度监督检查
机构名称: 衡阳市民政局
责任处室: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对基金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行政机关根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种类等进行审查。 2.决定责任: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其批准。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