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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主要信息变更及经营状况、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
机构名称: 衡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水运事务中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79号)第十四条 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文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六十九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第七章第五十四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