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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机构名称: 衡阳市教育局
责任处室: 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民办教育科、机关纪委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由纪委相关部门对学生递交的申诉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无(具体处理由纪委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教师申诉的材料送纪委相关部门。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