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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机构名称: 衡阳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种植业管理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87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责任事项: 1、对城区申请办理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的主体进行资料审核、实地检疫、批准发证 2、对辖区内检疫合格并发证的主体进行日常监管
责任事项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县市区植物检疫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