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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机构名称: 衡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责任处室: 交易服务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送达责任:公开有关信息。
责任事项依据: (建房)[2018]12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8月1日《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
追责对象范围: 衡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