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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特级教师评选
机构名称: 衡阳市教育局
责任处室: 组织人事科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 第六条评选特级教师的程序; (一)在学校组织教师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在适当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全面考核,确定推荐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市)、县的推荐人选审核后,送交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对中小学教育有研究的专家、校长组成的评审组织评审。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特级教师评审组织的意见确定正式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省文件(通知)要求对县市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单位推荐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直属单位递交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无(省厅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奖励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无(省厅在规定期限内公开有关信息)。
责任事项依据: 《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 第六条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