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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机构名称: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处室: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实地审查时,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同时对工作场所和岗位进行现场勘察。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送达认可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每年监督检查数不少于已批准数的20%。对不按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单位,依法追究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40号)。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