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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机构名称: 衡阳市教育局
责任处室: 教师工作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由组织人事科、纪委相关部门对教师递交的申诉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无(具体处理由纪委决定)。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教师申诉的材料送纪委相关部门。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