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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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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机构名称: 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处室: 确权登记科
职权类型: 行政裁决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真伪进行审查。如有必要,请公安鉴定机构进行真伪鉴别。3、决定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书等材料。5、事后监管责任: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事项依据: 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理条例》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