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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机构名称: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处室: 职业能力建设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87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接收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履行一次性告知等规定,确认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 2.审查责任:根据《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对申报单位基本条件和相关申报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深入申报单位实地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3.评审责任。召开技工学校设置评审会, 提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初步意见。 4.决定责任:提交省人设厅研究决定是否准予设立。 5.公示责任:对拟设技工学校进行公示。 6.送达责任:准予设立的,制发送达同意设立的批文。不予设立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单位。 7.事后监督责任:督促监督申报单位按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加强技工学校建设,提升技能人才培养能力。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87项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项 3.《关于委托下放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权限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8号)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