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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质量结论登记备案
机构名称: 衡阳市水利局
责任处室: 水利建设和农村水利水电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六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项目法人报送的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及相关质量评定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现场核查工程质量、完成工程任务情况,提出质量结论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备、核定意见书、工程质量评价意见或质量监督报告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项目法人反馈书面意见。 5.监管责任:对质量结论遗留问题督促项目法人整改落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六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