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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以及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企业(经营者)信息备案
机构名称: 衡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水运事务中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第3号)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四)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五)接受管理的船舶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第十二条 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情况。第十三条 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