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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备案
机构名称: 韶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处室: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修订)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益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监管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1月4日国务院第121次党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