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韶山市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机构名称: 韶山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韶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职权类型: 行政裁决
职权依据: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四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第五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裁决。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材料复印件。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四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第五次修正)第五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2.《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