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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普通护照签发
机构名称: 韶山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 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责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与单位或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单位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单位或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规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全市出入境民警及一线处置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