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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户口登记
机构名称: 韶山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 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办件结果;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对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一)姓名: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人名用字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   弃婴可由收养人或者收留抚养的儿童福利机构按照上述原则为其确定姓名。   (二)民族:填写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弃婴民族成份不能认定的,应当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或者由收留抚养的儿童福利机构确定一个民族。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的,本人民族成份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但应当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入籍)”。   (三)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年月日,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婴儿的出生日期应当分别填写至时、分。弃婴如果出生日期不详,可由收养人或者收留抚养的儿童福利机构确定一个出生日期。   (四)出生地、籍贯:出生地、籍贯均指市、县级行政区划。出生地应当以婴儿出生医院或者出生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划进行登记。籍贯原则上应当填写婴儿出生时祖父的户口所在地。不能确定祖父户口所在地的,随父亲籍贯而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弃婴如果出生地、籍贯不详的,以收养人或者收留抚养的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为其出生地,以收养人籍贯或者收留抚养的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为其籍贯。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籍贯填写其入籍前所在国家的名称。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