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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机构名称: 湘乡市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湘乡市卫生健康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