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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的处理
机构名称: 湘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物业管理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