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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教育收费政策咨询服务
机构名称: 湘潭县教育局
责任处室: 计财股
职权类型: 公共服务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并公开收费项目。” 2.《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649号)第十九条 各级价格、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幼儿园自觉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幼儿园收费政策。 3.《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648号)第十条 各地要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将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 4.《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普通大中专学校要严格按照《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价教〔2013〕121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5.《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668号)第十一条 各地要按规定将经批准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务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示。 6.《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各地发改、财政、教育、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教育收费政策监管和监督检查职责,认真落实秋季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督查,督促辖区内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同时坚决防止超越权限制定与上级政策相违背的教育收费规定。 7.《关于加强我省研究生收费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99号)各高等院校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按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检查。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