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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机构名称: 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四十二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商业秘密的; 4.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