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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学生体育、艺术、科技等特长生认定
机构名称: 湘潭县教育局
责任处室: 基础教育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八条 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的艺术课程列入期末考查和毕业考核科目。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艺术课程应当进行考试或者考查,考试或者考查方式由学校自行决定。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将成绩计入学分;三、《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教育部 教基[2008]6号)第二条 普通高中招生要切实改变将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录取唯一标准的做法,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划等统招、差额投档、推荐保送、特长录取及必要的面试考查等多种招生办法,逐步扩大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验收或不予验收【根据具体权力类型】决定;法定告知(不予验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及办件结果,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决定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八条 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的艺术课程列入期末考查和毕业考核科目。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艺术课程应当进行考试或者考查,考试或者考查方式由学校自行决定。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将成绩计入学分;三、《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教育部 教基[2008]6号)第二条 普通高中招生要切实改变将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录取唯一标准的做法,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划等统招、差额投档、推荐保送、特长录取及必要的面试考查等多种招生办法,逐步扩大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 2.《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5.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