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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
机构名称: 湘潭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社会组织管理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13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完成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宗教事务条例》第6条;和《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第3条、第28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