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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机构名称: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处室: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3〕第13号)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3号)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