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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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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机构名称: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处室: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