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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机构名称: 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责任处室: 治安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