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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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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机构名称: 岳塘区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自然资源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确认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益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制作并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监管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