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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机构名称: 岳塘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责任处室: 办公室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堤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复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申核;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