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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机构名称: 岳塘区财政局
责任处室: 采购办
职权类型: 行政裁决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3.处理责任: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4.监管责任:当事人对当地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七条、 2.《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