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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许可
机构名称: 湘潭市岳塘区新闻出版局(区版权局)
责任处室: 湘潭市岳塘区新闻出版局(区版权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种类。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种类。 2.《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5.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内设机构负责人 4.批准人员 5.审核人员 6.承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