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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机构名称: 岳塘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责任处室: 岳塘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综合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堤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复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申核;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证许可法》第七章 2.《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3.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第三章 4.《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九条  5.《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6.其它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