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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机构名称: 岳塘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责任处室: 岳塘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综合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堤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复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申核;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证许可法》第七章 2.《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3.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第三章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第十条: 6.其它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