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湖区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雨湖区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机构名称: 雨湖区卫健局
责任处室: 医政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称为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人选,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和有异议的下一级医学技术鉴定结论的医学技术鉴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分为省、市、县三级鉴定。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结论。 第四十五条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办件结果;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对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称为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人选,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和有异议的下一级医学技术鉴定结论的医学技术鉴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分为省、市、县三级鉴定。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结论。 第四十五条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2.《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5.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