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湖区广场街道本级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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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初审
机构名称: 雨湖区广场街道办事处
责任处室: 经济发展办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初审责任:审核廉租住房申请有关材料,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居住地现场查看和调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3.决定、转报、公示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 4.事后监管责任:对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户要进行年度的监督和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调查,对不再符合的住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收回配租廉租住房。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