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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机构名称: 湘潭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 湘潭市公安局网技支队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17〕43号)第十五条规定: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由群众选取邮寄或自取。
责任事项依据: 1.《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第43号 第五条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具体实施等级保护工作。 2.《行政处罚法》第七章; 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5.【职权依据】中明确的责任条款; 6.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