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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备案
机构名称: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港航管理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34号)第五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依法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如实记录,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应急预案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与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验收或不予验收【根据具体权力类型】决定;法定告知(不予验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及办件结果,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决定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2.《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5.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