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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船舶登记资料查询
机构名称: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港航管理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暂无)第一百四十六条 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查询船舶登记簿。第一百四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到办理拟查询事项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查询船舶登记档案:(一)船舶权利人及其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查询与其船舶权利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国家机关及仲裁机构因工作需要,可以查询与所办理的案件或工作事项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三)律师事务所因代理法院已立案受理的诉讼案件的需要,可以查询与所代理案件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85号)第二十一条 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阅、复制船舶登记簿或者船舶登记档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验收或不予验收【根据具体权力类型】决定;法定告知(不予验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及办件结果,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决定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2.《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5.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