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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生产安全事故和非生产安全事故性质认定
机构名称: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室: 调查评估和统计科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责任事项: 1.成立事故调查组阶段: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成立事故调查组。 2.事故调查责任: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调查批复结案阶段:发生重大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结案后,按照规定及时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全文公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二十二、二十八、二十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