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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出租、出借、买卖或者转让药品、医疗器械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的处罚
机构名称: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综合执法支队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22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二)出租、出借、买卖或者转让药品、医疗器械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三)以偿还债务、以货易货等方式为违法经营、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提供便利;(四)以医疗广告、义诊、义卖、举办培训班或者医疗保健讲座等方式推销药品;(五)以食品、保健品、化妆品、消毒剂等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使用;(六)未凭处方直接提供处方药品或者在处方中开具非药品;(七)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八)向未取得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采购中药饮片;(九)经营或者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过期、失效、国家明令淘汰的医疗器械;(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22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二)出租、出借、买卖或者转让药品、医疗器械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三)以偿还债务、以货易货等方式为违法经营、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提供便利;(四)以医疗广告、义诊、义卖、举办培训班或者医疗保健讲座等方式推销药品;(五)以食品、保健品、化妆品、消毒剂等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使用;(六)未凭处方直接提供处方药品或者在处方中开具非药品;(七)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八)向未取得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采购中药饮片;(九)经营或者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过期、失效、国家明令淘汰的医疗器械;(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行政处罚法》第七章; 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5.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