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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迁移或拆除审批
机构名称: 湘潭市文旅广体局
责任处室: 文物管理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52号)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17〕75号)第二款 “建设工程选址应坚持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的原则,因自然灾害、城乡建设等原因造成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本体不存或损毁殆尽无法修复、经文物审查委员会核查确已不具有文物价值的,可提出拟撤销登记文物意见,由登记公布该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可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撤销登记应当记入文物资料档案。撤销登记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第五款:“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无法避开的,应优先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实施异地迁移保护或考古发掘。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指导做好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异地迁移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评估,将迁移保护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验收或不予验收【根据具体权力类型】决定;法定告知(不予验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及办件结果,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决定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2.《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4.【职权依据】中明确的责任条款; 17.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