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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机构名称: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港航管理科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暂无)第十二条 申请船舶识别号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船舶识别号申请表》,但是已提交电子数据的免予提交;(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三)新建船舶的建造合同,或者现有船舶的买卖合同等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四)新建船舶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或者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第九条 依照或者拟依照《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取得船舶识别号。第十条 船舶识别号应按照以下规定申请: (一)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三)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由其他用途转为《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携带申请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识别号,也可以先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官方网站(以下简称官方网站)提交电子数据,然后到登记机关提交纸质材料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第4号)第五条 本规定生效前,已经在中国登记的船舶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分配船舶识别号,发放船舶识别电子标签。 其他船舶按照以下规定申请船舶识别号: (一)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船舶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船舶定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三)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初次检验或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办件结果;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对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2.《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5.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