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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非机动车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
机构名称: 湘潭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 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责任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 2、《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222号)第九章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章节 5、【职权依据】中明确的责任条教。"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责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与单位或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单位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单位或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规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书在决定后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追责对象范围: 全市负责非机动车登记受理审核监管负责人、民警及工作人员。